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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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荣誉 | 李红新律师受聘为公安部首批“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近日,公安部在京举行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聘任仪式,来自全国各地的60名律师被聘为首批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本所李红新律师入选本批监督员行列。

建立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制度,是公安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新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看守所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李红新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为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河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郑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始终注重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表示作为首批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将严格遵守监督纪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深入地反映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工作中不足和问题,全力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落地见效,为进一步促进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作用。

此次受聘,是本所积极协同参与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大成律师将秉承“公正、廉洁、高效”的执业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公安监管部门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未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深耕专业,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律师特约监督员职责

在聘期内,律师特约监督员需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了解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规定;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反映看守所在保障律师会见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的先进典型及经验做法。

律师特约监督员上岗后,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并及时宣传公安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全力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落地见效,为进一步促进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作用。

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节选主要内容)

一、监督员须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爱国 体民 ,品行良好;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和关注公安监管工作,积极为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建言献策;

(四)从事刑事辩护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刑辩工作经验。

曾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不得聘为监督员。

二、监督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了解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反映看守所在保障律师会见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

(三)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反映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的先进典型及经验做法。

三、监督员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违规承揽律师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监督职责无关的工作;

(二)参加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召开的会议,参加司法部律师工作局组织的会议、调研、培训等活动,定期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发现的看守所执法管理问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四)对知悉的看守所内部管理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监督员可以书面或者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反映情况,每半年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提交一份综合反映发现问题或者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

五、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指定人员负责监督员联系工作。

六、对监督员反映的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律师会见和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转相关单位办理,办理情况及时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七、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地办理监督员意见建议事项情况进行通报。

八、监督员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予以解聘并及时通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九、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对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成效突出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通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反馈所属单位或者组织,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十、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监督员的履职行为。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歧视性对待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