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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甄别

摘要: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投资运作、保管和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 

关键词: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业务;证券市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本业,但投资基金业务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业务,如何甄别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将会影响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 

一、资金信托业务的概念、特征、内涵及地位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信托法》规定的以下法律特征: 

1.资金信托是为他人(委托人) 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管理制度。 

2.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使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3.信托公司是对外惟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资金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信托公司授意,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资金上的权利。同时,因管理处分信托资金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信托公司,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这一特征便与代理制度如银行的委托贷款相异。 

4.信托公司虽取得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其行使权力须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就是信托的“两重所有权”特征。 

5.资金信托关系生效后,该信托资金便具有了隔离功能,既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被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目前,信托业务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仍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兼营,但资金信托业务却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对此信托公司具有其他经营单位所没有的优势,资金信托业务将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本质和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剖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看出: 

1.证券投资基金是组合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权益形成的派生证券, 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特征,又有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多的可选择权益。 

2.基金证券作为一种特定的投资凭证,既是投资者的所有权证书,又反映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信托运作关系。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如投资人数众多,以证券市场中各种可交易证券为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分离等。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须将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作以横向比较。 

其一,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法之间有着应然关系,如基金发行、投资的都是证券,基金的发行募集及交易应遵循《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等。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非《证券法》所能涵盖,基金本身还含有组织法的内容。 

其二,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契约型基金。 

其三,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形式, 都离不开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的特别规范。 

其四,就法律关系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是调节一般信托关系的《信托法》不能包揽的,故我国《信托法》并未对投资基金予以规范。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关系的认识 

由以上对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分层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其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方式。依《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许采用公募方式筹集基金,而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办理, 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对象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 

第三,同是投资证券,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是对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却严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控制,以求合法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而资金信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依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一阶段投资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故而从监管力度上讲,后者更大些。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与资金信托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时,我国尚无《信托法》,但审视“暂行办法”的内容,对契约型基金的认识仍需统一到信托上来。与典型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相比,证券基金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一般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投资人)是真正的财产权人, 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证券基金中却有两重信托关系,一重为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间形成了以投资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关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投资人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关系。此信托关系之所以特殊, 其一在于基金管理人兼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重身份;其二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基金转委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无须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转委托的行为依《信托法》第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而在证券基金关系中却应定性为信托关系;其四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依法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此乃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托关系的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无须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从基金的组合特点出发, 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证券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资金信托中除《信托法》第53 条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不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将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这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显然,信托资金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 

第七,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再选择投资对象,风险大,成本高,投资人获利甚微。资金信托却能从容选择投资项目,待发现有获利项目后,再组合资金。由于资金信托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加之自有资金的注入使投资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此种“代人理财”的方式更能使投资人获取高收益。 

综上分析可见,证券投资基金与资金信托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资金信托具有的灵活性、丰富性、法律关系清晰性等特点,在法律、政策的全面保障及引导下,必然会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1]周玉华.信托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周玉华.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欧阳卫民.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M].法律出版社,1998. 

[4]证券投资基金编写组.证券投资基金[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专业领域为金融业务(主攻投资业务、信托业务,其中包括房地产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公司业务,现任河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上海秉原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和专家顾问、开封清明上河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首席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