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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陈卓:《九民纪要》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实务分析

引言

2013年注册资本制度变革以来,为股东出资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股东可以自由确定出资时间和期限,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在公司设立时出现实缴出资比例过低甚至没有实缴出资或将出资期限设定特别长的情况。上述情形也直接引发了当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的争议。

因此,为解决认缴制度与公司债务的矛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了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为司法裁判标准提出了重磅意见。本文以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为理论基础,从律师实务角度分析如何成功实现股东加速到期。

一、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制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现行法律仅有公司在破产和解散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在非破产、解散的情况下,《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九民纪要颁布后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分析

上述四种出资加速情形中,其余三种在实务中无较大争议,以下仅聚焦讨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在这一种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同时满足1.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2.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一)“穷尽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如何认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将执行情况告知债权人,并作出终本裁定送达债权人,终本裁定书一般会载明法院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果债权人持有执行部门作出的终本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第1项中所述“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等搜索工具查询被执行人的涉诉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负债情况,尽可能多地收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坐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事实。

(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适用标准

已具备破产原因,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出了认定,该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该解释第三条对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出了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该解释第四条则是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情形规定,该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债务人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认定,实践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推定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应仅简单依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情形来认定,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是法院推定公司具备破产情形之一,是否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仍需结合其他因素和证据,比如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过在实践中,如资产负债表此类报告都在债务人公司保存,债权人存在举证困难的事实,但亦可搜集其他证据作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参考因素:①公司股东失联,涉及大量诉讼;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③注册地址已不存在或由他人使用,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④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大于资产;⑤公司已停止经营;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

结语

《九民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亦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其颁布后为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实践性更强的适用空间,也为债权人尽快实现对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新的实务思路,能够有效地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资本认缴制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