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研究 | 颠覆性权利——诉讼时效抗辩权(下)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于法定条件下拥有的权利,此项权利有“颠覆性权利”之称,它的行使可导致裁判结果发生根本性变化,历来被理论界学者及法律工作者所重视。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基于此项权利涉及到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以及初步探究,分上、中、下三篇依序分享。

 

颠覆性权利——诉讼时效抗辩权下)

——浅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白杨

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分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的发生了特定的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引起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以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因当事人自愿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重新确认原债务等情形导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一、诉讼时效中断导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属于诉讼时效障碍的一种情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可以明确得出,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才可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140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阻却时效期间的进行,以使权利人有更长的保护期间,保护权利人权利因此在适用此制度时,要首先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循设定该制度的根本价值理念和原则;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不应严格苛求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出现当事人自愿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重新确认原债务等情形下,可以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总则》第192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则从“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角度”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予以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该批复精神一致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该批复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 2003 ]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1999]7号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 106 号】答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在出现当事人自愿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重新确认原债务等情形下均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上述规定是建立在胜诉权消灭说的基础上,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其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因此,在出现当事人自愿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重新确认原债务等情形下均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三)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四)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五)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八)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九)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相关规定是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的应然选择。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实质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能否定权利本位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不能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所追求的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本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在兼顾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将保护权利人利益作为首要价值目标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