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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田华、马宗瑞: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三个审判实务要点分析

公司解散是终止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司解散分为自主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自主解散主要系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决议解散公司;强制解散主要是在公司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特定情形时,由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司法解散是股东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解散公司。我们近期代理了一起司法解散公司的案件,在现有司法判决普遍不支持司法解散公司的情形下艰难取得了支持司法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对司法解散公司审判要点有较为直观的了解。

一、审判机关审慎判决解散公司,首要条件是“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司法解散是司法权力对公司自治的干预,并且关系到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故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都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在解散公司不是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避免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唯一途径时,不会轻易裁决解散公司。审判实践中,法院首先会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就股东争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是否存在“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对外转让股权,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等可能性、是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存在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其次会注重调解,化解双方矛盾;在确定无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股东之间争议,亦在案件中无法实现调解,才会考虑是否判决支持解散公司。同样的,如当事人确无法化解争议或协商使公司存续,人民法院也会及时判决。

二、经营管理困难是指经营和管理双重层面均发生严重困难

(一)经营层面的严重困难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营层面的严重困难一般指无法经营、无法运作、无法开展业务、严重亏损、停止经营等。经营严重困难是相对比较消极的事实,原告提供证据较为困难。我们认为,为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原告可以对公司经营现状做清晰全面说明,通过对比历史经营情况,提供公司目前的产能情况、财务报表、员工去留情况等证据等多方面举证以实现证明目的。相反的,被告和第三人股东如有不同意见,也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没有陷入严重困难。

(二)管理层面的严重困难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照章程开展工作是公司运作的基础,股东争议、拉锯将导致三会无法有效运行、公司陷入僵局,进而导致管理上的障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公司管理困难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指公司权力机构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1.管理严重困难的第一个层面:“无法”召开会议或形成决议。需要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时间、召开频次、表决规则、董事/监事的委派与更换等的规定,来判定是否存在“天然的”开会困难或表决困难。

2.管理严重困难的第二个层面:无法召开会议或无法决议需严格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法定标准。关于举证方面,重点在于“无法”“不能”,而不单单是一个单纯的“没有”召开或形成决议的事实反映,故原告方证明确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集三会会议,但会议客观上无法召开或无法作出决议;如被告持相反意见,可以提供会议召开记录或决议文件进行抗辩。

但,如果公司此前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大)会,后续发起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是否必然构成对司法解散公司法定条件的打破?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因解散公司事宜发起股东会会议,因为在后续股东会会议发起之前,公司僵局已经形成,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后续发起股东会会议的目的只是为了审议解散公司,在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仍是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但如果因审议其他事宜(比如经营相关事宜)发起股东(大)会会议并形成决议,我们认为即便在这次会议之前已经“持续两年”无法召开或形成决议,也将会因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而打破,进而不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要件。

三、公司继续存续确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利益包括财务利益和身份利益。就前者而言,是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根本目的,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势必会对股东的财务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重大损失不一定发生在当下,也可能会发生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实务中可以从多个方面阐述;就后者而言,不能有效参与决策、监督、表决、选举管理者等,均属于身份利益损失的范畴。

除上述三个要点外,申请人民法院司法解散公司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这个标准比较客观、清晰,但是需要注意表决权不简单的等同于持股比例,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及股东间协议来准确界定股东所持的表决权。

司法解散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有力武器,也是股东穷尽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途径,越来越多的被一方或多方股东作为彻底解决股东矛盾的选择。诉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需紧扣规定并重点证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股东矛盾激烈且不可调和、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难、三会机构运作失灵、公司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