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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穆莹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

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即通过全部或者部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主观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裁判中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通过诉讼利用法院的力量获取非法占有法外财产利益。诉讼欺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而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也并未排除"三角诈骗",即法律并未要求诈骗罪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必须是同一主体。因此,对于"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即使没有直接的受骗人,认定诈骗罪也并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障碍。因此虚假诉讼罪常常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存在竞合。

但实践中能否以诈骗罪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也存在观点分歧。最高检官方解读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2020年《浙江省虚假诉讼解答》也认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但同时明确在“套路贷”过程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论是“无中生有”型还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诉讼程序获取法外利益,而这种法外利益通常又表现为金钱的给付,也就是说,虚假诉讼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都是非法的手段获取明知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利益。从诈骗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在目的要件上,几乎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均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手段要件上也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因此而造成法院蒙受欺骗作出错误判决而导致非法获益,那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齐备。从量刑上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量刑三年以下;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量刑十年以上、诈骗五十万元以上量刑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和2018年《虚假诉讼刑事解释》第三条,虚假诉讼罪一般情节为三年以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量刑为三至七年。如果虚假诉讼行为非法获取不当利益10万元以上的话,按照从一重罪的法律要求,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诈骗罪名的适用可能会存在泛化,也会间接导致虚假诉讼行为的量刑提高。这似乎并不符合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立法初衷和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虚假诉讼罪更多的是冲击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而诈骗罪直指他人合法财产。其次,虚假诉讼罪之所以量刑明显轻于诈骗罪,是因为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其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的严格审查、监管,其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因此而变得间接和困难;而诈骗行为直接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其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为直接和危险。最后,虚假诉讼行为,尤其是大多“事出有因”,存在一定的行为背景,而诈骗罪更多则是简单粗暴的非法敛财,两罪的主观恶性也并不相同。因此,立法充分考虑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给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期。如果对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罪名转化适用不加以明确规制,可能会导致诈骗罪在虚假诉讼领域适用的泛化,不当加重虚假诉讼罪的刑期。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诈骗罪名的适用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的目的”慎重把握,尤其是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因存在真实纠纷,又常常有较为复杂的行为背景,缺乏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类行为不宜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其按虚假诉讼罪或妨害作证罪认定更符合行为特征,罪、责、刑也更为适应。如甲和其父亲均是乙公司的员工,后甲父发生车祸死亡,甲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甲的父亲在车祸前在乙公司已连续无上班记录并被备注自行离岗,甲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利用其在乙公司工作的便利,伪造了其父亲的请假记录和案发当日的加班记录,并提供虚假证言,同在乙公司工作的甲的叔叔、堂兄等人亦配合甲提供伪证,最终导致人民法院错误认定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强制执行完毕,甲因此获利80余万元。在本案的认定过程中,罪名的适用一度存在困惑。因无证据证明甲指使其叔叔、堂兄作伪证,故甲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但甲又是“部分篡改”案件事实,且存在真实争议和诉权,其对于本不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该类在诉讼过程中的利己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谦抑性,不宜将其目的评价为“非法”占有,该种行为更多的是绕乱了司法秩序,影响司法权威,以虚假诉讼罪入罪符合其行为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如果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按照诈骗罪处罚则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罪、刑明显不符。

笔者的上述观点并不完全排除“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诈骗罪。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仍可根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认定诈骗罪。例如在“套路贷”过程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其“非法占有目的”贯穿虚假诉讼行为前后,虚假诉讼行为仅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其中一个环节,且并非必然环节,对此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