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研究 | 李振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规则浅析

笔者近期做了一个案件,基本案情如下:某处商业房产被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拍卖公告明确载明“本次司法拍卖若存在拖欠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客户以最高价竞拍取得前述房产。其后,人民法院向客户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载明“对拍卖标的物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客户未予关注前述涉税条款事项径行根据法院要求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后,因所涉房产权属变更(过户)面临巨额税费缴纳,客户无力负担,遂向笔者咨询并委托笔者代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所涉房产拍卖款的发放及请求法院将《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所涉房屋所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变更为“对拍卖标的物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经过笔者有理有据之代理工作,客户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基于前述因缘,笔者欲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规则问题在本文中略作简单梳理。

一、基本概念

不动产司法拍卖系人民法院强制将被执行人名下之不动产通过司法拍卖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交易,本质上即是不动产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对于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应依照税收法律规定缴纳税费。

二、不动产司法拍卖所涉税种介绍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买卖不动产时,出卖人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依据《契税法》、《印花税法》规定,买卖不动产时,买受人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对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费承担的具体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以上法律确定了税收法定是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纳税主体是法定主体,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基本制度再做规定。

回归到本文所涉之税种纳税义务人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法》等法规关于不动产买卖交易中的纳税义务由谁承担已规定得很明确,税务机关应依照前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具体到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也有具体细化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2023年8月8日发布)均认为,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在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勇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91民初3591号]中,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接受案涉房屋以物抵债,其地位相当于房产交易中买受人一方,被执行人的地位相当于房产交易中出卖人一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未对案涉房屋的税费负担问题进行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的意见,按照民事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负担税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承担主体较为合理,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缴纳税款的凭证显示,原告在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缴纳的增值税(187266.73元)、个人所得税(60401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54.33元)、印花税(2858.20元)、教育费附加(2809元)、地方教育附加(1872.66元)、土地增值税(332433.31元),上述税款共计1137804.60元,由本案被告王勇乾负担;契税(571630.37元)、印花税(5716.30元)共计577346.67元由原告长兴公司负担。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依拍卖公告条款,以竞买人的身份承担全部税费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拍卖和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两个程序。原告提供的拍卖公告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中对竞买人发出的有关拍卖事项的公告,公告对象是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而本案原告是经过案涉房屋两次流拍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接受案涉房屋,而非拍卖取得,故原告不属于拍卖公告的对象,无需适用拍卖公告的条款承担税费。因此,被告提出的由原告依照拍卖公告承担全部税款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59号]中,基本案情如下: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爱华医院的土地及设备进行拍卖,金创盟公司竞得。国家税务总局郫都区税务局郫筒税务所要求爱华医院申报案涉土地税务事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爱华医院缴纳税款后,根据司法拍卖合同中的包税条款,要求金创盟公司承担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所有税款,金创盟公司拒绝。爱华医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金创盟公司向爱华医院支付不动产过户需清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一二审法院支持爱华医院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金创盟公司仅承担除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外的税款。最高院认为:从文义解释上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权属变更无关,不属于“办理过程中” 的税费;从体系解释上看,税费负担的约定系在权属变更语境下作出的,不包括权属变更过程之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交易规则或习惯来看,《拍卖公告》未对该笔税费欠缴情况进行说明和提示,金创盟公司无法自行查询欠缴情况,无法预见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其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笔者的思考

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意见是客观且正常的事情。裁判观点的正确与否既需要能够保证落地社会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也需要坚持真理守护正义坚信愈辩愈明。从近些年来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实践及演变过程看,目前已形成主流意见,即: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能够预见的权属变更税费,原则上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超出竞买人预见的税费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